信報通州訊(記者彭昌陽通訊員張建成)時值打工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聘的高峰,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、避免一些顯失公平的合同給自己留下隱患?區勞動仲裁、監察有關負責人提醒勞動者,有4種合同不能簽。
不能簽的勞動合同
1、非企業的合法主體簽訂的合同。此類合同是無效合同,因為只有與持有營業執照的法人代表簽訂的合同才是合法的。
2、生死合同。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,常常自行起草勞動合同,并在其中加上“傷亡自理”一條,雖然這一條嚴重違反了《勞動法》,屬無效合同,但是有了這樣的約定,用人單位就會放松管理,忽視生產安全。
3、福利待遇不明確的合同不能簽。在合同中沒有明確勞動者該享受的待遇,只是口頭協議的約定,若發生糾紛勞動者就很難取證。
4、一些合同后的附加條款也要注意。有些私營企業往往在這部分加上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,勞動者一定要仔細研究后再做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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